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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1)限制的方式

  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①内在制约

  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②外在制约

  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则

  ①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②平等保护

  平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立法主体在面对境遇相同的公民群体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行为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群体。

  三是比例对待,即立法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的不同比重具体配置公民的权利义务。

  ③比例原则

  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体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时,应对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选择判断;亦即既不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为保障个体私益而过度牺牲公共利益。

  ④合宪审查原则

  依据宪政一般原理,为恢复宪法秩序,在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极大损害的情况下,可通过立法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该限制必须在宪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而不得规避宪法规范、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如若公民认为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了来自国家立法权的非必要侵害,即有权申请宪法审判机关对该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

  2、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从宪政的角度看,建立国家紧急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排除可能给宪法秩序和社会成员利益带来的各种障碍,维护并恢复宪法秩序的统一性。从本质上讲,行使国家紧急权的基本出发点是履行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因此,国家紧急状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手段或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目的。

  首先,国家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基于宪法的规定与原则,合理地确立限制与保障基本权利的界限。

  其次,国家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应具有合宪性。按照宪政的原理,为应付可能给宪法秩序带来的任何危害,但同时对限制的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定。普通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在宪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的。

  第三,为了在秩序与自由、权力与权利之间寻找合理的界限,政府应在应急条件下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防止因行政权的滥用而造成的权利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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