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培训:宪法考点人身自由
发布日期:2015-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一)生命权
1.防御权。生命权本质上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行为的防御;
2.享受生命的权利。
3.生命保护请求权。
4.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
(二)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真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 (08延缓地区-1-63) 【答案】ABCD
A.公民的姓名权 B.公民的肖像权
C.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D.公民的荣誉权
(四)住宅权不受侵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