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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地域管辖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地域管辖问题:

  张某与邓某系夫妻,两人均居住在河北石家庄市。2010年,张某因患有精神病,到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在长达2年的住院治疗期间内,张某不仅病症未减轻,反而加重。因张某婚前隐瞒了曾患有精神病的情况,邓某认为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对本案哪一法院享有管辖权?( )

  A.邓某的老家保定市基层人民法院

  B.张某现住所地石家庄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C.张某与邓某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

  D.北京安定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医院不为经常居住地。

  学员问:如本题改为在2年的住院前,该人在上海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其他条件不变,那上海是否被作为“经常在住地”,上海地区的相关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呢?请老师指导!

  老师回复:如果是这样,上海法院有管辖权。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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