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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问题:

  甲地的汇祥公司与乙地的吉昌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汇祥公司租用吉昌公司的吊车一辆,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丙地。但汇祥公司后来因业务有变,将该吊车放在丁地使用。后因汇祥公司拒付租金,吉昌公司欲起诉汇祥公司。则下列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丁地法院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意见》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学员问:乙地法院为什么有管辖权?租赁物使用地不是丁地吗?

  老师回复:乙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您再看一下答案,该题有管辖权的是甲地法院和丙地法院。

  丁地法院之所以没有管辖权,是因为不是约定履行地。这里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管辖,没有提到实际变更的情形。《民诉意见》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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