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原告杨某
被告重庆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4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原告在重公司上班,因工作上的关系,认识到在重庆某有限公司上班的霍某,2012年7月原告从重庆有限公司离职。在8月份左右接到霍某的一个电话,让我帮他做后期合成剪辑,然后告诉原告他打算成立一家公司,等公司成立后,让我去他公司正式上班。2012年11月原告多次向重庆某公司谈到劳动合同签订和办理社保的事,被告认为因该公司刚起步,人手不够,暂时拖着,同时告知原告办理保险的事宜还没有审批下来。2013年10月21日,原告由于家庭的原因向被告请假,被告不同意,同时告知原告如果执意要请假,原告就不用再来上班,被告的行为是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到该公司进行工作交接时,被告故意刁难让原告交出不属于被告的个人资料,否则拒发原告2013年10月份的工资。
原告认为,在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17日这段期间,原告与霍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但在2012年10月18至2013年10月20日这段期间,与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被告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不给原告办理保险事宜,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诉请的数额,现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处理结果,本人代理杨某诉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从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历经一年,最终杨某权利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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