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作用
辩护律师的作用
侯佳青 2015.3.9
有这样一件事情:在一起人民法院审判的故意杀人案的庭审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全力进行无罪辩护,此举令出庭的检察员异常气愤,训斥辩护律师“曲解事实,没有客观公正的态度而百般狡辩,无视被残害人的冤魂。”对此,旁听席中的群众暗自叫好,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正义的外表下,对于这种“罪大恶极、咎由自取”的犯罪人似乎没有什么正当权利可保护。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是否还有必要聘请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能为他做些什么呢?
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宪法权利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在学习法律和司法工作实践中,我认为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所应当坚定的信念是“主张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法定权利,要求法院通过正当程序作出公正判决。”这样可促使司法行为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促进公安、检察机关更确凿地证明犯罪,也能使辩护律师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在具体工作经验上,我更关注以下几方面:1、公诉方的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明指控,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2、要求法庭将非法证据排除,使之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3、收集自首、立功的证据以争取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或争取减轻、免除处罚。
在多年的实践中,我越发赞同这样的一句话:我们为之辩护的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被指控的罪行。在当前的法治社会中,辩护律师应当树立自己忠诚、正派、理性、守法和精通法律这一健康形象,使对法律的正确解读和应用从辩护律师这里向社会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