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刑事辩护律师的最大作用就沟通
律师随笔Lawyer blog聘请刑事辩护律师的最大作用就沟通
马占锦律师发布于 2014年11月13日 13时38分 | 已阅读: 380
西藏自治区目前的刑事司法审判实务中,就大多数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最大作用是什么呢?有些当事人认为,律师作用是“捞人”,看律师关系是否到位,能不能把人捞出来,真的如有些内地律师讲的律师的作用就是捞人吗?
西藏自治区目前的刑事司法审判实务中,就大多数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最大作用是什么呢?有些当事人认为,律师作用是“捞人”,看律师关系是否到位,能不能把人捞出来,真的如有些内地律师讲的律师的作用就是捞人吗?而今社会提倡依法治国,其实以现实的自治区内审判来看,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有最大作用还是体现在“沟通”二字上。
一、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是架起犯罪嫌疑人与家属的桥梁建造师
在刑事案件中,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除非是那些“惯犯”,大多数人犯罪嫌疑人一被羁押,最大的还是心理上的恐惧。作为刑辩律师在会见时,在案件每一个阶段、每一次会见时都应当安抚犯罪嫌疑人的心里恐惧,及时告知其基本的案件事实,经常转达外面家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凭借自己的生活认知,认为人很快就能出来,总是想着隐瞒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事实,不告知其他家属,刑事案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一般都是公安机关掌握了其犯罪的证据,不会轻易的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进来”就难出去的情况下,更是期望能与家人多沟通。此时,作为知情者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家属,而辩护律师这时应当及时转达家属的关心,给嫌疑人以心灵上的安慰。
笔者承办过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只是在一些犯罪起因的动机及时具体实施、参与犯罪时的细节上有所出入。作为刑辩律师,尤其要注意案件的细节事实,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对其所述的细节问题过于疏忽,容易错漏案件的中的一些扭转局面的证据,同时,倾听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是对其心理上的一种安慰。
因为犯罪嫌疑人沟通对象非常有限,大致包括监管人员、公检法人员,这些沟通对象多于犯罪嫌疑人有“对抗”性质。 “监友”,是犯罪嫌疑人较长沟通的主体,但其身份的特殊性,造就了这些人对犯罪嫌疑人所起的正面作用并不大。除上述人等外,就只有“律师”可以与其见面。犯罪嫌疑人时常提到,某某监友“神通广大”,听到书自己所犯罪,可能十年或者更加严重的刑期,此时,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对法律不清楚,听到监友对法律侃侃而谈,时常会盲从。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实质上对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及身心都是极为不利的。这些监友大多都是良莠不齐,笔者经常遇到许多嫌疑人会遇到些的“监友”,并对其“深信不疑”。甚至有些看来是非常不靠谱的,由些可以看出,律师与嫌疑人沟通的重要性,让其心理稳定下来不要胡思乱想。可就像嫌疑人说的“一旦进来来,又没别的事,除了胡思乱想还能想什么呢?”
二、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沟通;
在有些案件中,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沟通甚至比嫌疑人沟通更重要。主要是因为有许多家属虽并不了解案件的情况,但是对亲人的感情并不会改变。当遇到案件不能按照他们希望的结果进行时,当事人总认为律师不尽力或者是律师没有能力。实际上,因为他们并不能接触到案件的事实,只能从感情上来做事,对法律程序性的规定了解的甚少,也无相关的办案经验,总是抱着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将人捞出来的幻想,这样的当事人需要律师合理的引导其观念,使案件回到正常的法律途径上来。家属总是想知道嫌疑人在里面怎么样?有没有被冤枉?有什么需要?甚至是有什么办法可以把人从里面弄出来?等等这些来看律师在家属与嫌疑人之间的沟通也不可小视。
三、辩护律师与公检法的沟通;
辩护律师与公检法的沟通是整个办案过程中也是主要的工作之一,及时的了解案件发展进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警官、检察官、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有利于将律师对案件的思维传输给办案人员,从而避免单一的办案思维。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关于案件的法律意见,优秀的律师可以左右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及时避错案的发生。在嫌疑人对案件有异议的情况下,提供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及时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情况,申请查明案件事实,并不能等到开庭才提出来。
四、辩护律师与被害人的沟通;
在刑事案件中与被害人的沟通最主要的还是在通过司法机关的协调下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上。笔者在接触到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即便是双方达到了调解协议,也只是“利益”上的,很少存在真正的感情“谅解”。既然是“利益”调解,那更需要律师从中参与调解,合理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体现一个律师协调工作的能力。
刑事案件中,因为辩护律师的特殊身份,以及辩护律师的义务决定了律师与参与案件的人之间沟通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