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诉讼制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辩护律师;刑事诉讼;作用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这一职业神圣而又历史悠久,在人类文明和发展史上留下了光辉灿烂的篇章,在民主与法制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业务,最初主要是充当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辩护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现已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充当辩护人依然是律师的主要的传统业务,同时,辩护业务也极具挑战性。实际上,整个律师业务中最具有魅力的领域就是诉讼,而诉讼中的皇冠就是刑事诉讼辩护业务。在近现代的西方国家的著名律师,往往都是在刑事诉讼辩护领域颇有建树的辩护律师,他们的不朽案例现在仍为人们津津乐道。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就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不完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对辩护律师权利的种种限制、漠视。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天然歧视等等,无不使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难以发挥本应有的作用,导致侵害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在辩护律师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进行剖析,并就改善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加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
一、辩护律师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
我国律师制度从恢复到发展只有短短的二十年,律师人数由当时的几十人发展到现在的十二万多人。律师在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也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与其他方面相比律师制度进步非常有限。律师执业的实际状况依然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更是小心谨慎,怕一不留神非但帮不了当事人,反而把自己害了。有人说“学法律的人千万别干律师,干律师千万别做辩护律师,做辩护律师千万别调查取证,如果以上你都做不到,那么请自己到看守所报到。”这虽然有些夸张,但也反映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恶劣的执业环境。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县级小城市,农村情况比城市更严重。现在律师中,做的越成功越不愿办刑事案件,甚至以前擅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现在也把办案重点放在非刑事案上,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办理刑事案件视为雷区。好的律师越是不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辩护水平就越低。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国外的著名大律师都是做刑事案件的。我国已有200多位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捕,本是为被指控人辩护的律师却先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这叫律师拿什么去拯救他的当事人呢!十年前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的身份和地位,决大多数中国人肯定会羡慕不已,自从《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之后,律师就从天上掉到了地上。虽然把律师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本身显示出立法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律师的权利也大大的被限制了,加之,我国律师制度是舶来品,人们对律师制度的认识很局限,老百姓呼唤的是铁面无私的青天,有问题就上访,而不愿接受律师的法律帮助,使律师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一). 观念落后,歧视律师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人治社会,漠视人权
作为民主制度的产物,律师制度自然不可能从专制制度中产生。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经过许多年的法制建设,但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对不少官员来说,法律只是治民的手段,而难约束自己的言行。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往往受到种种误解和偏见,甚至歧视,使律师倍感无奈和尴尬。许多人往往认为律师是正义的化身,不能理解律师怎么能替“坏人”辩护,如果替“坏人”辩护的话,就是昧着良心收黑钱,替“坏人”开脱罪责,难以认同和接受律师。一些司法官员对律师也怀有深深的成见,对律师没有认同感,官员官本位意识严重,不想听到律师的不同声音,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在许多律师为行使其本应享有的权利,不得不走关系,陪笑脸,走正常的程序,律师是很难办案的。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必须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法律能得到真正的信仰,这对于依法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方略非常重要。
(二). 律师的调查权受到不当限制
法庭是用证据说话的。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生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命运取决于证据所确认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极为重要的权利,限制律师此权利几乎是抹杀辩护律师的作用,使其成了法庭的配角。在我国控诉机关享有广泛的调查权,几乎没有任何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并没直接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仅仅规定了可以收集材料,而且辩护律师不能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须得到被调查者的同意,有时甚至需要司法机关的批准。这与过去的法律相比不能不说是个倒退,这对被指控人是极为不利的,也是对辩护律师的深深的歧视。这样的规定,往往是司法人员调查取证时,被调查者又是倒水,又是递烟,有问必答,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很多人拒绝合作,冷眼相待。辩护律师的调查权被不当限制,辩护律师难以对案件的事实有全面的掌握,辩护效果可想而知。现在许多辩护律师都不愿办“一审”的案件,而更愿意办“二审”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和证据,能够进行充分的准备,辩护律师的作用可以发挥的更大一些。但现在“二审”程序中许多地方实行书面审理,又给辩护律师上了一道枷锁。
(三).辩护律师执业时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辩护律师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刑事诉讼的,其在诉讼中的权利来源于被指控人的辩护权。辩护律师本应享有与控方检察官对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但是我国《刑法》却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应追究刑事责任”。此法一出,律师界一片哗然,辩护律师只得在以后的办案中小心翼翼,生怕一失足,悔恨一生,担心被扣上“妨害作证”等罪名。据统计,我国已有大约200多名辩护律师在执业中入狱。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地位失衡,助长了职业报复,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已受到学术界和律师界的普遍关注,要求建立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改善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其作用的建议
我国法律对辩护律师权利的种种限制,深深的歧视,导致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境堪忧。这说到底是对被指控人权利的侵犯,最终侵犯的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被指控。我国要建设法制国家,必然要尊重和保护人权,落实到刑事诉讼法上,就是要尊重和保护被指控人的权利。辩护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代言人,必然要担负起挑战和监督司法权的历史重任,辩护律师不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点缀”,而应叫板控诉方。所以说我国辩护律师的作用决不能被削弱,只能加强。
1. 改善律师的政治地位
在许多民主国家有大量的律师在政府、议会担任要职,律师是政治力量中很重要的一极,有的国家总统大部分是律师出身。在我国,律师虽然也十分关心国家的政治生活,但却没有什么政治地位,在政界、立法界鲜见律师的身影,在近3000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也仅仅只有5名代表,够不上提出一件议案的法定人数。律师对我国的立法及各项决策的影响微乎其微。没有政治地位的人,自然容易被忽视。因此,只有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增加人大代表中的律师人数,使立法中有律师的主张。从律师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法官,增进人员间的交流,这样,律师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自然会提高,律师应享有的权利也容易落实。同时,律师也应自觉、积极的用自己的正义之声为民众鼓与呼,以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
2.明确律师调查权
笔者已经说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极为重要的权利。只有赋予律师调查权,辩护律师才能对案件的事实有全面的掌握,其发挥的作用才能更大一些。因而本人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该直接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
3.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指法庭上的辩护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上确立了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笔者认为,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应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辩护律师在法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失实,不受法律追究。但是,故意向法庭提供伪造的证据除外。辩护律师有了这一权利才能在法庭上敢辩、善辩。
4.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
律师作证豁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如英国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对其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拒绝作证。通俗的说,律师作证豁免权实际就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律师作证豁免权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维系委托人与律师的信赖关系,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促进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只有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委托人才会更加真实、完整、信任地告知律师案情。律师对案情越了解,就越能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一个犯罪嫌疑人将未被控方掌握的其他犯罪情况告诉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是将这一情况告之控方,还是替当事人保密呢!笔者认为,律师不应揭发当事人的罪行。因为,这是由律师的使命决定的,律师无须替控方来“填空”。就象基督徒向神甫忏悔罪行,神甫能告发他吗?如果去告发他,宗教不就完了。但按照我国法律,这样做,律师的麻烦就大了。我国法律一方面规定律师应保守职业秘密,另一方面却规定隐瞒重要事实,会被吊销执业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立法,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如果委托人不信任律师,律师制度不就完了。所以说,只要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辩护律师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律师不是天使,因为他没有点石成金之术。律师不是恶魔,因为他不是洪水猛兽。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却有可能把一个人从枪口下救下,重获自由之身。辩护律师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经验、技巧来捍卫公民的权利,对抗司法权,使公民和政府的冲突,在法律程序中解决,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虽然现在,辩护律师的作用有限,但也决不能被忽视,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相信21世纪中国辩护律师一定无愧于律师这一称号。
【作者简介】
李娅斌,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