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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可诉讼离婚
发布日期:2015-03-06    作者:董作义律师
胡某,为某村村民,几年前胡某离开家乡去外地打工,刚开始与家里断断续续有些联系,可是后来音信全无。胡某的妻子杨某为此一度低迷不振。今年杨某开始希望与胡某离婚,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可是却找不到胡某身在何处,到今年为止,已经与胡某失去联系三年了。
为此,胡某来到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所主任纪永成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了的了解相关详情后,纪永成律师做出了解答
公告离婚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一方确实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诉讼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是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条件。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
纪永成律师说从这个条件可以看出,被告应同时具备下落不明和下落不明满两年这两种状态,不完全具备的,不能成为公告离婚案件的被告,审理时不能适用公告形式审理。对不具备两层含义的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却未满二年,可依诉讼法规定作出中止审理,以待被告出现或期限届满;对于被告外出满二年却有明确的地址的,可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应诉、出庭。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别的疑问的话也可以来电免费咨询相信会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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