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对下落不明一方提出离婚,是否必须先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对方要提起离婚,是不是必须首先要宣告失踪呢?公民婚姻自由,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如果必须采用如此复杂的程序才能准许苦守几年的另一方离婚,不仅不利于保护婚姻,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损害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不必先宣告失踪再提出离婚。
实践中一方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要提供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在能够证明确实下落不明的条件下,法院才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