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一案辩护词
盗窃罪(一审)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今天辩护人座在辩护席上,作为XX的辩护人,心情非常沉重,就在XX被告收监不久,其妻子就在家就生育了孩子,XXX本应在家照顾生育孩子的妻子,今天才站在被告席上,不能尽到当丈夫和做父亲的职责,这是由于自己在未成年时无知才触犯了刑法。今天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受XX家属的委托,并经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XX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XX犯盗窃罪的事实经过和罪名没有异议,在此不在赘述。但根据本案的整个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及XX的认罪态度,仅对XX的量刑部份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1、 XX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康xx于1990年8月10日出生,在2008年7月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等予以从宽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XXX
在本案中的多个从轻和减轻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应当在有期徒刑6个月幅度内量刑并且适用缓刑。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远国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