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核票据权利的取得以及票据瑕疵
发布日期:2015-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核票据权利的取得以及票据瑕疵: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瑕疵)甲拾得一张持票人为乙的已经承兑的汇票,遂伪造乙的签章将该汇票背书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给丁。丁在汇票到期后到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A.甲拾得该汇票后,享有票据权利
B.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C.若银行最终未付款,丁有权向丙追索
D.若银行最终未付款,丁有权向乙追索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以及票据瑕疵。
A,甲拾得票据未支付对价,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故错。
B,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这是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的。故错。
C,对的。
D,被伪造签章的人可以提出票据瑕疵的抗辩,故错。
虽然乙可以提出票据瑕疵抗辩,但并不等于丙无权提出,这是两个权利。即如诉权的提出,并不要求必须有胜诉权一样。丙有没有权向乙追索,与法律或法院支持不支持这种追权,应该是两回事。
不是的,您的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该签章是甲伪造的,而乙是被伪造签章的人,所以伪造签章的人和被伪造签章的人都是不承担票据责任的,因此丙是无法向乙行使追索权的,您可以再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