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驾驶证独自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王XXX在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结果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XXX负全责。王XXX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实习期间有单独驾车上高速资格,认定王XXX属无证驾驶,予以拒赔。
二、【律师解析】
1、法律中并无规定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属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得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并非绝对禁止,只要有相应资格的驾驶人陪同就可以。因此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是违法行为,但该规定并未认定其为无证驾驶。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436号)中提到,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实际上这是无证驾驶的扩大解释,也恰恰说明了无证驾驶的关键点在于“车证相符”,而并非是否做到驾驶证的规范使用。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该行为属无证驾驶是扩大解释,于法无据。
2、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随着时代的发展,合同的效力已经不完全受制于行政管理性规定。
因为行政管理规定更多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合同属于私法,当事人具有自主性,多数行政管理性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否则不应该影响合同及免责条款效力。张某的行为虽违反了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中对此情形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拒赔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
3、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现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做到具体明确,也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口头逐条明确解释说明保险合同书面记载的免责条款的具体意思,而不是保险公司所称的书面合同条款形式告知即履行了法定明确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