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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特征
发布日期:2015-02-27    作者:刘哲律师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2.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例如销售明知是盗版的文字作品、
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大。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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