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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华律师:上海法院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精解
发布日期:2011-08-23    作者:110网律师
韩进华律师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数额犯,刑法对该罪的认定需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司法实践中理解明知、以营利为目的、侵权复制品,以及认清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对理解该罪是有决定性的作用的。
一、什么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当然是故意,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体应该是指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如果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为的,构成侵权著作权罪而非本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也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相关问题
1、侵权复制品的范围
侵权复制品,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为人的“明知”如何理解?
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认为其属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以免放纵犯罪分子。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全案情况尤其是侵权复制品的来源渠道、行为人进货与销售的价格等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3、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结合刑法法理和司法实践,侵权复制品制作者制作后自己又实施销售行为的,该行为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吸收,属吸收犯,构成侵权著作权罪而非本罪。但是,销售的如果不是自己非法复制的侵权复制品,则成立数罪。
4、如何理解“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能构成本罪。
5、如何区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问题。另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6、复制和销售是否为同一物的处理
复制和销售侵权复制品为同一物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非同一物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上海市立案追诉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2、上海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 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2) 个人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250万元以上。
四、上海法院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如何判刑的?
销售明知是刑法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刑期需要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犯罪次数、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考量。
五、相关法律(规)、司法解释
1、刑法典
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人大文件、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主席令八届第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5]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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