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户口迁入城镇能否收回承包地
农民户口迁入城镇能否收回承包地(泰安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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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就是说,一是户口迁入了社区的市,二是全家迁入,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承包地才可由发包方收回。
为什么必须是全家迁入呢?山东海那律所的律师告诉记者,因为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而并非以个人为对象,个人的户口变化并不能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的变化。
为保护小城镇户口居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发〔2000〕7号)要求,妥善处理进城落户人员的承包地。规定,凡进县城及县以下城镇建成区落户的本省农民,对其原承包的土地,不得立即强行改变承包关系,本人自愿交出的,可交出;本人不愿交出的,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最长不超过 3年),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凡自愿保留承包地的,应承担农村原有的义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1〕43号)中也规定,妥善处理农民进城后的承包地、宅基地问题。进入城镇落户的本省农村人口,对其原承包的土地,经本人同意,可以保留其在承包期内的承包权;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土地转包、转让或租赁给第三者,转包、转让、转租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此外,在不少人看来,目前,我国对于户口“非转农”是禁止的。其实不然,随着经济发展,僵硬的户口管理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国内不少省市开始出台更为宽松的户口政策,鼓励户口流动。但是,户口流动是双向的流动,而并非仅指“农转非”,还包括“非转农”。
省公安厅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现在的户口迁移政策大体可分为夫妻投靠落户、老人投靠子女和子女投靠父母三种形式。此外,还有因为工作地变化、就业流动而带来的户口迁移。
从实际出发,《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对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也提出了条件限制: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有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像这位临邑县的读者,目前户口在小城镇,并没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尤其是长期和亲属居住在农村,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应当将户口回迁入农村,重新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