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迁入小城镇承包土地被征可补偿
农村户口迁入小城镇承包土地被征可补偿
弋阳县南岩镇某村村民张某举家迁至弋江镇后,于2000年和村委会达成了“15年不耕种农田,将责任田交回村里,不承担相关税收,如村里需人口、劳力等摊派费用,张某与其他村民一样承担”的协议。双方还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公正。
2005年5月,该村委会包括张某在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但村委会并没有给付张某应得的补偿费。他们认为,张某已将户口转到弋江镇,即已成为城镇居民,不能再享有土地补偿费。张某不服,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被征用后,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原告张某虽将户口迁至弋江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并未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遂根椐案件情况,判决被告村委会给付原告张某土地补偿费及相应利息。
说法:《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所以,承包地农民到小城镇落户以后,其土地承包权可以保留或依法流转,若该土地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