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宪法资料之宪政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5-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过程。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以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
宪政的要素。宪政作为实现宪法的过程与秩序,由各种不同的要素组成。宪政的要素主要包括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
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即通过制宪产生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前提条件。尽管宪法和具体实现宪政的过程和标准有所不同,但宪法的存在是实现宪政的必然要素。在理解制宪要素时,需要分析制宪过程的民主性与程序的规范性,以保证制宪产生的宪法内容具有正当性基础。
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宪法中体现的民主政治实际上决定了宪政的基本内涵是民主制度的现实化,使民主价值通过宪法实施得到普及和实践。民主虽不能绝对保证宪政发展的方向,但它始终是宪政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内在动力。
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宪政是法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的精髓是维护人的尊严、限制公共权力,而这种精神的实现要依赖于宪政制度的存在与有效运行。
在宪政的实现过程中,需要合理地解决民主与法治价值之间的冲突,使两者保持内在的统一。在以多数决为基础的民主理论看来,多数人的意志自然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重新对此进行正当性评价是没有必要的。当我们把民主理解为多数决原则时,法治国家原理却要求对其合理性基础进行判断,消除民主理念中存在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非理性部分。实际上,民主的自我修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又是在民主的自我修正中得到发展的。民主与法治的冲突源于两者存在的缺陷,只有在两者的相互结合中才能弥补各自的缺陷,建立共同的价值体系。当民主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时,宪政制度可以提供各种有效的解决途径。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社会解决两者冲突的基本形式,当前,各国普遍通过不同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解决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与矛盾。
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根据宪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宪法存在的最高价值,同时也是高于其他宪法规范的价值。保障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活动的基础和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