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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维护买方的利益?
发布日期:2015-02-06    作者:孙新律师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 200811月,于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总房价款为15万;20102月,于某将该经济适用房以46万的价格出卖给了杨某,并且把自己的购房交付给杨某保存。杨某在20093月进行装修后入住该房屋。20136月,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杨某与于某之间买卖的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未能达到上市交易的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但是杨某对此支付了46万购房款,且经过装修实际入住诉讼时,显而易见,在合同被判决无效后杨某是遭受了重大损失的。杨某可以提出哪些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首先,杨某可以要求于某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46万购房款。合同被判决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效力,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杨某享有要求返还财产请求权,于某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当然,杨某负有返还已经占有使用的房屋的义务。
 其次,因为杨某与于某签订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丧失了与他人的订约机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可以要求于某进行赔偿;同时,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期间,房屋升值产生的利益,杨某可以要求于某进行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认定该损失赔偿的过程中,涉及到过错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可以带上材料预约时间来律师事务所进行当面咨询,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给出相应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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