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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期间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孙新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该异议期间,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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