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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残鉴定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5-01-30    作者:110网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残鉴定的重要性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2日23点55分,杨某驾车在望城区319国道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上行走的罗某和何某撞伤,造成罗某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左侧、右侧胫骨平台骨折,腓骨骨折,前后交叉韧带损伤,住院2个多月。后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讼,在法院调解时赔偿死者罗某396536.75元,伤者杨某200755.34元,死伤者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杨某被判缓刑。双方在法院组织调解时死伤者家属表明配合肇事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签订民事赔偿协议,但未加盖法院印章。
  肇事方将所有赔偿款项合计597292.09元支付给死伤者家属后,便开始了保险理赔之路。
  由于未做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和后期治疗费),无法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和后期治疗费,如果对伤者按照最低的十级标准计算,这个赔偿差额接近5万元,但是由于伤者家属的不配合,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这笔赔偿款。
  温馨提醒:
  在此,本律师温馨的提醒各位车主,走马行船三分线,务必要安全意识摆第一;另外,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事故双方往往会因为赔偿款的统一进行多次谈判,对于伤者而言,千万不要因为情绪的影响早早的达成赔偿协议,拿到当时认为数额不小的赔偿后签下此次交通事故赔偿,不再有任何争议的协议。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将伤治好,如果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伤残,需要在可以进行鉴定时去正规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对于肇事方而言,需要借助交警、街道、社区、村委的沟通,做好与伤者的思想工作,请求他们配合进行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办案心得:
  这两天都在陪肇事方做交警和村委、伤者家属的思想工作,感慨万千。首先是行政部门的热心,在得知是之前参与调解的案子时,交警和村委干部都积极的接待我们,交警主动给伤者家属打电话,询问近况,并旁敲侧击的引导伤者家属进行伤残鉴定。村委干部开车送我们到伤者家,当面做伤者思想工作。其次是孩子对家庭太重要了。当死者父母提到他们13岁儿子时,陷入了过去幸福的点滴回忆,成绩如何好,如何听话,生前的事迹,说完时在场的所有人都流泪了,交通事故打碎的是两个家庭,死者母亲说我愿意给你们100万,甚至什么都不要,只要我儿子回来,我虽然是作为肇事方的说服着身份过去,但是听到这些话时我也不禁失声。
  虽然伤者家属不愿意免费给我们做这个伤残鉴定,但是还是要感谢给予帮助的交警和村委干部,也希望伤者早日康复,可能中年丧子的伤痕会留一辈子,但希望有天使早日降临他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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