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胡某盗窃案
2013年3月6日、3月10日,王某向胡某提议到玉泉区盗窃,后王某驾驶电动车载胡某寻找作案对象。两人先后共同作案两起,均由胡某望风,王某用工具撬开电动车四维锁,然后胡某将被撬车辆骑离现场,共窃得电动自行车两辆,价值合计人民币7200余元,所得赃款被二人均分,王某、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13年5月26日,在王某的劝说及带领下,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两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涉案的电动车一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娄某。
王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胡某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劝说并陪同同案犯胡某投案自首,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胡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