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作用
据悉,刑事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比例,一般情形平均不到百分之四十。当然,一些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甚至还不到百分之十。这其中固然有经济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当地的法制环境和被告人亲属的意识问题,也就是说,许多被告人的亲属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抱有很大怀疑,认为与其花钱请律师,不如把钱花到疏通关系方面更有效果。对于这种情况,在目前这样做也许会有一定作用,但效果不大。律师制度作为整个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自有其积极意义。
一、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进行适当而有效的辩护。因为绝大多数嫌疑人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要么无理狡辩、要么顽固对抗,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由于案发之后的恐惧、后悔、愤怒、沮丧、绝望等心理,嫌疑人很难清醒而理智地针对所指控的事实而进行自我辩护;特别是一些已经被羁押的人,由于和外界无法沟通,其亲属又由于无法了解案情,对有利的证明材料往往无法收集,一开始就失去了有效辩护的基础。
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都被投入看守所强制羁押,与外界无法进行交流(有时甚至包括生活以及其它方面的需求)。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除了具体负责办案的司法人员、律师能面对面地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人员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如果聘请了律师,除了在法律上能给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之外,还能起到和家人沟通的桥梁作用,对他们的心理能起到极大的安抚作用,这一点对他们相当的重要。
三、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自我辩护,他们的家人也可以做为辩护人出庭。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却往往被看作是不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故意对抗法律的行为,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而他们的家人因为存在亲属关系,替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辩护言论往往起不到任何作用,甚至有的司法人员为了避嫌,拒绝与其亲属进行接触。也就是说,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亲属精通法律,但对司法机关来讲,根本不起什么作用。这也就是一些律师被逮捕羁押之后,还得聘请其他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原因之一。
三、如果嫌疑人聘请了律师作为辩护人,办案人员大都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特别是法院在最后定罪量刑时往往把律师意见作为主要参考。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那种在亲属出事之后不聘律师光找关系、认为现在司法机关没有正事、只要花钱就能摆平一切的想法是极其有害的,最终吃亏受害的只能是当事人自己。反观现在社会上的一些有权势阶层(企业家、高官权贵甚至黑社会,相信他们的能力要比普通人大得多),犯罪之后没有一个不聘请律师的,难道他们是弱智、傻瓜?
不可否认,现在办事确实需要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刑事诉讼不是一般的事情(不光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还有被害人在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求人办事之前应当换位思考一下:作为一个有能力为别人办事的人(特别是明哲保身的政府官员)在答应办事之前,要清楚为别人办的是什么事?这件事与自己有多大厉害关系?是否值得自己去办?办了之后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所以,如果有人要求别人为犯罪分子求情、甚至要求别人做出枉法之事,想想会有几人真正愿意去做?是否表面敷衍,而没有真的去办?退一步讲,即便有人愿意去做,也只能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进行,根本不敢拿到明处;并且,因为一切都是暗箱操作,当事人花费再多、效果也是很难保证的。相反,如果既聘请了律师,又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两者结合,律师的合理意见更容易被司法机关采纳,社会关系也不用担心干预刑案对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这样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四、司法实践中,由于警察、检察官行使侦查、起诉的控诉职能,站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反的立场,导致他们只注意收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形却往往故意忽视,甚至过分加重对当事人的打击力度。如果聘请了律师,他可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充当他们与司法机关交流沟通的桥梁;同时又可站在监督者的地位,减少司法机关一些人为的错误。
五、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独立的个人,面对的是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司法机关的调查、指控。司法机关凭借国家赋予的职权以及雄厚的人、财、物优势,限制、剥夺被告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这时,唯一可以对被告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力量只有律师。
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实际上等于增设了一项对司法机关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对防止侦察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避免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积极的制约作用;能够有效地促进侦察机关从侦查阶段开始就注意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以及能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提高办案质量。从媒体揭露的一些冤、假、错案中可以看出,办案机关若采纳律师的意见,就不会出现这种后果。
因此,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是否聘请了律师,是否聘请了负责任的律师,其后果是大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