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为何有必要聘请律师
目前在中国当事人本人及其家属在遇到涉及刑事案件的时候第一反应首先就是要“找熟人、找关系”看能不能花钱把问题解决掉,认为请律师不起作用。此种做法恰恰陷入一种误区。笔者就代理的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张某因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家人十分着急,到处托熟人,熟人满口答应,说会想办法,期间花费无数,结果本案侦查、起诉、一审家人都没有请律师,本案一审犯罪嫌疑人张某自行辩护,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此时熟人还说这只是程序问题,还有二审,再想想办法花钱找人,张某的家人猛然觉醒,立刻委托笔者代理本案。笔者在仔细查阅案卷后发现张某首先具有自首情节,这一点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清楚记明,而张某在庭审中因为急于辩解,让法院认为张某翻供并不认罪,所以没有认定自首情节。另外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犯有受贿罪,罪名认定有误,张某的行为根据综合整个案卷的证据来看应当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个罪名量刑相差很大。后二审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但是因为张某在一审宣判前翻供,自首情节在二审中并不能认定,结果张某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事后张某家人曾与笔者提到如果在一审时张某认罪,有自首情节法院会如何判决,笔者说很有可能判处缓刑,此时悔之晚矣。
二、杜某因犯有诈骗罪和虚假注册资本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家人听信公安机关所说,认为请律师也没有用处,杜某肯定是犯罪了,请律师也只是白花钱,所以该案迟迟没有委托律师,后杜某家人抱着“尽人事、听天命”的心态找到笔者,委托笔者代理本案。笔者会见杜某后,听杜某提起他之前在被害人处提货时还向被害人提供了两位保证人。笔者马上阅卷,发现侦查卷中并没有保证人一事,于是和杜某家人一起找到了当时的保证人,保证人承认此事,而且出具了证明。笔者又和公诉人交换了意见,公诉人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经侦查机关核实,认为诈骗一事证据不足,公诉人仅就虚假注册资本罪提起了公诉,杜某一审以虚假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未再提起上诉。
三、康某故意杀人一案,笔者是在二审时受到家属委托,一审康某被判处死刑,免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笔者询问当事人家属一审时聘请的是哪位律师,家属答道是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法院会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当事人家中经济条件相对较为优越,不存在请不起律师的问题,笔者对此感到疑惑,当事人家属说亲戚有关系在法院,所以一直通过关系在想办法,没想到请律师。
笔者受到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发现本案的产生是邻居之间的矛盾产生的,另外被告人也愿意赔偿被害人(已死亡)家属损失。后经过庭审和与被害人家属几次协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该案被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当然笔者清楚的知道,如果这些工作在一审时已经做好可能结局会好很多。
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如果聘请律师会起到那些作用:
一、律师首先会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这里面就涉及到几个问题:当事人构成何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否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第二、当事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如:是否未成年人、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是共同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是首犯还是从犯。第三、有无酌定从轻情节,如:坦白、认罪悔过。有无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等。第四、侦查机关办案时有无刑讯逼供等现象,有无超期羁押问题,可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等等。
二、律师会与公诉人交换意见
律师查阅案卷后,发现当事人有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时,会及时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对一些可以影响定罪或量刑的证据可以向公诉人提出要求,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另外经过公诉机关许可,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与被害人家属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协商等等工作。
三、法院审理时进行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法中一个专门的称呼,一般由律师担任。可见辩护人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提出的辩护观点更容易被法庭所采纳。仅靠当事人本身去辩护存在天然的缺陷,大多当事人在开庭之前被羁押,不可能了解整个案件其他当事人的供述和案卷中指控罪名的证据,另外自已身陷其中,不可能综合整个案件提出一个清晰了的辩护思路,而律师不然,可能独立提出辩护意见,可以及时与当事人就开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的沟通,所以这就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天然优势。
刑事处罚是所有法律中最严重、最严厉的处罚,对当事人来讲影响可谓终身,所以笔者奉劝如果有条件在刑事案件中一定要聘请律师介入,很多当事人都会问同样一名句话:如果我们聘请律师,我会少判多少年?笔者通常都会回答,我不会保证你会少判多少年,我只能保证你不会无罪而受到有罪处理,轻罪受到重罪处理,你会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