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聘请专业律师之必要性
刑事案件聘请专业律师之必要性
( 兼谈新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
新《刑诉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赋予刑事辩护律师更大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从侦查阶段开始,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因此刑事案件有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才能更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说明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及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变化之①:侦查阶段律师取得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变化之②:侦查终结时听取辩护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变化之③: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变化之⑸:包括辩护律师在内辩护人的双重辩护责任:一是实体性辩护,即辩护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人的实体性辩护责任,系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而展开;本次修法更加明确了程序性辩护,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提起上诉等。
变化之⑥:辩护律师的六种权利。除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会见通信以外,增加申请回避,同时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相关部门必须给予答复
变化之⑦:辩护律师的申诉/控告权。申诉/控告的对象:一是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是应退还保证金,不退还的;三是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四是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是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规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受理的机关:侵权机关/检察院。
变化之⑧: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持具法律手续:律师执业证书、法律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安排时间: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要会见许可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见时不被监听;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安排时间、会见许可、不被监听的规定。
而变化更为明显的是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及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上述两项制度的确定给了刑辩律师更大的发挥空间,也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的确立使得一些事实不清的案件或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等现象发生时,刑辩律师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侦查人员或案件有关的证人在庭审时进行询问,进一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刑事诉讼法的上述变化,使得刑辩律师的作用更为重要,而不是之前群众所反映的“刑事辩护律师可有可无的状态”,
因此刑事案件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也变得极为重要。
结语:随着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更大的权利,但也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更大的挑战,只有不断的提高业务能力直面新问题应对新挑战,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
王建华
2013年3月18日
王建华律师简介
王建华律师,1975年生,毕业于沈阳大学法律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沈阳市首届十佳青年律师提名奖获得者,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具有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现担任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深谙法院审判思路,资深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执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和各类.房地产及合同类经济案件案件的代理工作.其代理的民事案件胜诉率在90%以上.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其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观点多为司法机关所采纳,充分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扎实的刑法理论学识,丰富的刑事诉讼实践经验,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十多年律师生涯的磨砺,练就了王建华律师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使其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其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往往成为案件制胜的关键。
王建华律师现担任多家房产公司及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其优秀的专业技能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顾问单位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
王建华律师优质高效诚信的工作作风,对案件切入点的精准把握以及对法律适用的独到见解,为他赢得了良好的执业声誉,与新闻媒体的广泛合作更使他获得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王律师愿用自己精湛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