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法律知识问答
【婚姻家庭篇】
1、问: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双方共同向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分担达成协议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夫妻任何一方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
2、问: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答:办理协议离婚应具备的下列五个条件:
(1)必须是在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 双方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
(3)离婚申请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4)双方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不得请人代理、代替。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问: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问: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答: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再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经法院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消灭。
5、问: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答: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但也有例外:(1)女方在此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
6、问:离婚后,子女归随抚养?
答:子女归谁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由其抚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7、问: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2005年,赵梁与妻子李英离婚,女儿赵雪随李英共同生活,赵梁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李英将女儿赵雪改名为李雪。赵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梁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
答: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赵梁虽与妻子离了婚,但对女儿赵雪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妻子离婚后,不与他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赵梁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
8、问: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
3年前,我与丈夫杨某协议离婚,4岁的女儿跟我一起生活,按协议杨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杨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我也因下岗无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杨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杨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为由拒绝了我们。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吗?
答: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朱某拒不同意增加,你的女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问: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哪些原则?
答: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10、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
答: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操作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 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赡养继承篇】
11、问: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文山与梅丽于1966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女:文娟、文秀。四年后,文山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刑14年,女儿随母亲梅丽生活。文山服完刑后,回到家里,开始与梅丽生活。此时文娟、文秀已开始独立生活,几年后相继出嫁。2004年,梅丽去世,留下了文山孤独一人。现已60多岁的文山体弱多病,而且无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于是他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文娟、文秀认为,文山虽为自己的亲生父亲,但他并未对她们尽抚养教育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他们有权拒绝赡养父亲。文娟、文秀的行为合法吗?
答:父母对子女不论抚养或者教育多少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尽多少义务的条件。本案中,父亲文山客观上因坐牢未尽到一个父亲抚养教育子女所应尽的责任,但并非在主观上遗弃和虐待她们。现在父亲文山已体弱多病,生活十分困难,作为其亲生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
12、问:赡养义务可以免除或转让吗?
我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我由儿子赡养,所有财产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当时,我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在做生意时被骗,生活陷入困境。而我已70多岁了,体弱多病。儿子一家对赡养我显得力不从心。无奈之下,我只得要求女儿承担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但女儿却说已通过签订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我也同意了,所以她不用负担我的生活、医疗费。请问:这份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我女儿还应当承担义务吗?
答:你儿女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你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理直气壮地要求你女儿付给你生活费和医疗费,承担赡养义务。你儿女间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在履行了赡养义务后,也有财产继承权。
13、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
(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
(三)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四)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五)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
14、问: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子女、配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5、问:未出生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答: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16、问:已经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答: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以是否出嫁为条件。女儿不论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女儿出嫁后,并不意味着与父母断绝关系,她们与父母之间仍然有血缘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那种以出嫁为理由,否认女儿继承权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封建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反映,是极端错误的,也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伤害赔偿篇
17、问: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的事故如何处理?
今年10月5日,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当时怕麻烦,便决定私了,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此后,因事故双方分歧太大,协商未果,于是到交警部门报案,可交警部门因我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不予处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交通事故后一般应先由交警部门处理,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如果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当事人还可以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应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因未提供相关证据,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和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8、问: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应如何赔偿?
2008年5月,我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辆宝罗轿车(有交强险)将我撞伤。住院治疗3个月、医疗费用3万元左右,交通费100元。另外,我的摩托车损失 3000元。在该起事故中,我和对方负同等责任。经鉴定,我伤残4级,营养费2000元,建议出院后休息3个月。请问应如何赔偿我的损失?保险公司与对方如何承担赔付责任?
答:你与对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分担责任。因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12.2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你与对方按责任承担。
19、问:我被货车撞伤,车主与驾驶员如何承担责任?
去年12月,我驾驶农用车行至路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主为张某,雇佣李某驾驶,李某系酒后驾驶),我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你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张某与雇员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问:汽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年初,我被一辆汽车撞伤,后来发现该汽车原来的出卖人只是将车辆交给买主使用,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答: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
21、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伤,责任谁承担?
我儿子读小学,在上体育课时,老师擅离职守,从单杠上摔下来,造成伤害,老师要不要负一定的医药费?
答:上课期间,老师擅自离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老师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所在学校承担。如果受到伤害的学生自己也有过错的话,按照过错的程度,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22、问:在酒店跌伤能要求赔偿吗?
今年10月的一个下雨天,我到一酒店吃饭,因酒店地上的水没有拖干,使我滑了一跤,跌伤了左手,花去医药费1200元。我要求该酒店赔偿,酒店老板说是我自己不小心滑倒的,跟他没关系,不赔。请问我有权利向酒店索赔吗?
答: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予以赔偿。消费者到酒店里吃饭,酒店应尽合理限度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这一事件中,酒店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你跌伤左手,酒店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问: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2006年2月,王某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当时由于王某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又考虑到只要自己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王某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同年10月份,王某在操作沙浆搅拌机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轧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王某所在建筑公司表示企业只负担她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负。
问:⑴合同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⑵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⑴因“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⑵王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她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因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待遇及相应的损失费用由建筑公司负责。
24、问:发生工伤事故后,该怎么处理?
我妈妈在××厂里上班,厂里没有为我妈缴纳工伤保险,在上班过程中,因为不小心,一个手指头被机器切断了,厂长把我妈妈送到了医院,交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管了,我们该怎么办?
答:首先你妈妈应继续治疗,并把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车费等单据都应保管好。接着,你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维权: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你们可以要求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肯,也可以是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步:经治疗,如果存在残疾,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第三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可以对医疗费用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务工篇】
25、问: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何确定的?在试用期的工资有什么规定吗?
答: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6、问:企业常安排加班,但我不知道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答:(1)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200%;(3)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300%。
27、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怎样规范续签合同?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7月到期,但用人单位至今还没有与我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我仍然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工资待遇也都没有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劳动合同 法》实施的过渡安排,《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
因此,你所在的单位应当在2008年2月1日之前与你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存在的事实 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8、问: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予处罚。
29、问: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企业的这种做法不合法。
【合同借贷篇】
30、问: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去年春天,钟某向我借了2万 元去做生意,因投资失误,结果亏了本。我多次要求钟某还钱,他总是拖着不还。由于我逼得紧,他干脆与妻子假离婚,几乎把所有的财产给了妻子,并约定所有债 务由钟某承担。当我再要他还钱时,他却有恃无恐地对我说:“要钱没有,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我想到法院起诉,可钟某现在的全部财产也值不了5000元,我担心我的钱再也要不回来了,不知如何是好?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指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由此可知,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所以,钟某的如意算盘不会得逞,如果钟某仍不还你的钱,你可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问:借条会过期吗?
2005年12月17日,周某向我借了人民币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言明此款在2006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现在,周某不但分文未付,而且人还下落不明。我听说不及时追回借款,借条将会过期。2万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是我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因此,我非常着急。请问,借条真的会过期吗?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该明确,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不存在过期之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也就是指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实体权利就可得到法律的保护,逾期将不受到法律保护。周某于2006年12月30日前应该还款给你,但至今未还,因此,你在2006年12月31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应当在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周某主张权利,只要你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向周某主张权利,都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鉴于周某现已下落不明,你无法用直接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因此,你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届时法院将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最后,法院将根据送达后的情况及时做出判决。
32、问:没有借条,能打官司吗?
张平是刘志荣的中学同学,两人关系十分要好。一天,刘志荣打电话给张平,说欲置换一间面积更大的店面,尚缺资金6万元。张平二话没说,就将6万元亲自交到刘志荣手上。碍于老同学的面子,他没有让刘志荣出具借条。3年时间过去了,刘志荣也没提还钱的事。后来,刘志荣死于车祸,其妻唐晓英得到近30万元赔偿金。张平向唐晓英催要6万元欠款,谁料她竟矢口否认此事。张平想去法院打官司,能行吗?
答: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 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公认为“证据之王”。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 证。
本案中,张平在借钱给刘志荣时,碍于面子没让刘志荣出具借条,导致空口无凭,没有直接证据,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张平的诉讼请求的。
33、问: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利息?
2003年3月,我同事向我借了2万元现金,出具了借条,但未言明利息。今年4月,我向同事索要借款,他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付息,可又听说这种借款不能要求利息。请问,我可否要求同事支付利息?
答: 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 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你与同事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 所以不能要求他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你同事不按期偿还借款,你可以要求你同事支付借款期限届满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34、问: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吗?
2007年8月15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5分计算,胡某应在2008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马某欲向法院起诉,问利息该怎么计算?
答: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 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 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如果马某向法院起诉,胡某向马某的借款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
35、问: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去年8月,我订购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签订合同后,我按合同约定交了3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今年10月份正式交付住房。今年5月份,由于我要举家搬迁到别的城市居住,所以打算将房子退掉。那家房产商拿出合同对我说,如果退掉房子,3万元的定金不予退还,另外,我还得按照合同第9条(该规定如一方违约,应按房价款 25%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请问,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吗?法律对定金、违约金的数额有无限制性规定?
答: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因此,房地产公司在收了你的定金后,就不应该再依据合同第9条的约定,向你主张违约金,若主张违约金,就应将定金退还给你或将定金折抵违约金。
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你若认为以房价款的25%作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减低。
36、问:合同未定期限,承租人可否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2005年1月,我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他租了两间店面房做服装生产,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6万元。2008年1月租赁期届满后,我们没有续订合同,但我仍继续使用该房屋,并已缴了2.5万元租金。今年下半年由于生意不景气,我不想继续租房,但房东不同意,他认为按惯例应至少租满1年。请问,我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合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该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对不定期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则需在合理期限之前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你与房东原定3年期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依法已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你作为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权,但必须按原合同标准结清已租赁期间的租金,并返还租赁房屋。
37、问:租赁房屋被卖后,是否有权继续承租?
朱某因儿子在县城读高中,为照顾儿子,就在学校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并与房主陈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一间二居室房租给朱某居住,期限3年,至朱某儿子高中毕业。一年后,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就将该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要求朱某终止租赁,将房屋腾出。朱某认为其租赁合同未到期,要求继续租用,不愿腾房。对此,朱某是否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
答:《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房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也规定:“私 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受影响,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张某 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按照陈某与朱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继续让朱某承租该房屋,朱某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租赁该房。
38、问:一房二卖应怎么办?
2008年3月6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刘女士一套房,价格为25万。张先生先交购房定金2万元,剩下余款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规定,否则将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并多次要求刘女士履行合同。但是2008年 3月10日,刘女士却电话通知张先生,表示房屋不卖给张先生了。3月18日,刘女士将该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张先生是否有权主张房屋所有权?
答: 张先生和刘女士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张先生已按合同的规定向刘女士履行了 交付定金的义务,刘女士在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张先生的定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因此,张先生虽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张先生还不能获得所有权。在刘女士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张先生就无法再主张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这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9、问: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额”是否合法?
王某和一朋友到某茶楼喝茶,结账时,按账单王某只需付60元,但服务员却要收王某88元,并称该茶楼有规定,此处最低消费为88元。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王某只好按“最低消费”付款。请问:该茶楼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答:近年来,一些饭店、茶楼或咖啡厅等场所都规定了顾客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 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其实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由此 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该 茶楼设定“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王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摘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