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涉外婚姻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110网律师
与外籍人离婚,在哪起诉
梁律师解答: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一方在国外,应在哪起诉离婚
 
梁律师解答:中国公民配偶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国外的一方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被诉离婚的国内配偶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受理。
 
不回国,如何离婚
梁律师解答: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已就离婚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1)双方达成合意的;
 首先,国外的一方委托国内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首先需在国外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再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国内的诉讼代理人在获取这些资料后再委托有翻译资质的机构进行翻译,准备好这一切之后诉讼代理人与国内一方向其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告知法院此为协议离婚。最后是法院择日开庭后,国外一方在国内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共同出庭,法院按照庭审程序做相关记录,双方当事人将填写表格,并在笔录上签字。此后法院可出具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此后一个月再领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
2)双方不能就协议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就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法了。
 如果在国外的一方不能回国提起离婚诉讼,同样需要委托其在国内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主要是指起诉书),包括离婚诉讼当中的证据材料需要一并按照前面的材料先做公正,再做认证,然后由在国内的代理人到被告方户口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进行立案,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通知对方,择日开庭。以下的程序不同的是一般情形下婚姻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庭,而涉外则是一方当事人不能出庭,所有的法律意见的表达都由其委托代理人来实现。最终法院经过所有的庭审程序之后,将下达判决。
 
一方婚后出国,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国内起诉离婚?
王胜与陈珍于20005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4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矛盾而将经济分开,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06年,陈德珍由单位派出赴美国工作,在此期间,双方通讯逐渐减少,尔后中断书信联系。王胜有及有关部门曾多次劝被告陈德珍早日回家团聚,但陈珍置之不理。为此,原告王胜于2009126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理由,向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珍离婚;并提供家庭财产清单:住房一套,实木家俱大小7件、家庭轿车1台、液晶电视机1部、收录机1 部、洗衣机1台、空调3台;夫妻无共同存款及债务。
被告陈珍答辩称:她对原告王宝有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诉讼理由,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离婚;对原告王宝有提供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属实,同意全部归王胜所有;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  
据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主持调解。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于2009420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王胜要求与被告陈珍离婚,陈珍表示同意;起诉状中所列的夫妻共同财产归王胜所有;其余在各自处的财产及衣物归各自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王宝有与被告陈德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主持他们双方调解离婚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同时,这种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决定由其作一审受理,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涉外协议离婚的办理机构
梁律师解答: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办理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中国居民在国外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是我驻外使、领馆。
 
办理涉外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梁律师解答:
1)内地居民一方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方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登记机关对要求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双方离婚证。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外离婚时,如果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那么国内相关法律对法院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一、原告就被告是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管辖的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婚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外婚姻申请登记的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