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定理、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凡是没有经过共识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4、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6、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劳动不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用人单位为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获得劳动法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8、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时间不间断达到十年。
9、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月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法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1、劳动合同期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队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2、劳动者在那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 “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13、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做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老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4、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15、劳动者用辞职自主权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7、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8、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9、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2、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等方式收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
23、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制定发给全日制用公式之一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4、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经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5、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6、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劳动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大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