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总结
案情简介:蔡某与张某于1995年3月结婚, 2012年2月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昌平区回龙观房产一套所有权归张某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2013年3月蔡某得知张某婚前曾有大额存款未进行分割,并且位于昌平区回龙观房产为父母出资,并非共同财产。因此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将张某诉至法院。
办案思路:承办律师王蔚接到蔡某的委托后,对该案材料进行全面分析,明确该案的办案思路。1、由于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且时间超过一年,直接申请撤销存在很大风险。2、以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存款为由,主张隐瞒大额存款,要求撤销协议,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办案过程:该案首先申请法院调取张某名下存款及股票、债券明细,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先后涉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10多份账户明细,共发现张某隐瞒存款达100余万元。其次,案件审理中,该案焦点问题围绕着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进行。一审法院最终并未采纳,只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对离婚协议以及涉案房产未作出判决。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经过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归蔡某所有,蔡某对张某给予补偿。
该案于2013年4月接受委托,至2014年6月结案,经历一年2个月,先后开庭10余次,最终取得满意结果。
办案总结:对于该案,主要涉及离婚协议撤销条件以及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乙方子女名下的房产产权认定。
对于离婚协议,依据《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第九条规定,申请撤销离婚协议首先需要在一年内提出,并且不存在中断情形,其次,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两条件须同时具备。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5条对于离婚协议的处理原则:应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该问答在解决类似案件中可以作为参考。
王 蔚
2015年1月20日
附:《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依据依据《(200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5条之规定,当事人虽然达成(离婚)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也就是说就离婚协议在审判实务中如何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