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张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2008年7月21日下午,此案在秀英法院开庭审理。
张某与其夫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里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均有约定。但办理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后,男方没有履行离婚协议。
张某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由我所一名律师代理进行诉讼。但由于对法律关系理解错误,提出了不恰当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还对一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
主任把这个案件交给我,要我进行处理。我分析了案件情况,认为子女抚养和离婚财产纠纷属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分成二个案子分别起诉。
下面是我为离婚财产纠纷写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略)
被告:(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2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专门约定:“男女双方婚前均无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财产是现居住房屋(地址: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秀英某总公司宿舍802房,房屋为三室二厅,面积约96平方米)。该房产系以女方名义参加其所在单位海口市秀英工业开发建设某公司职工集资房取得,应缴集资房款67586.8元,实际付房款计人民币叁万玖仟柒佰壹拾陆元整(即39716元)。经双方协商,该房产及房内的家用电器、家具等双方同意作价人民币伍万元整,归男方所有,由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现金贰万元整(即20000元)作为补偿。”同时,还对这20000元的支付也另行作了规定“因男方无法一次性对女方进行房产补偿,经协商按如下方式支付:1、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2月31日前各一次性支付伍仟元,两次合计支付壹万元;2、剩余10000元自2007年8月开始按20个月分期支付,每月支付500元,直到付清为止,中间不得间断。分期付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离婚后,被告只支付了1000元,其余款项一起拖着不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判,还原告一个公道。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套。
在开庭的时候,我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一、离婚协议应切实履行。原、被告在离婚时已经对财产分配进行了约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应该得到切实的遵守和履行。
二、不履行协议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应该履行,这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如果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司、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没有按离婚协议的要求按时支付房屋补偿款,已经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责任。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对财产分割重新达成了协议,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这样,二起案子并案审理,一同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遗憾的是,本来在庭上说得好好的,调解协议也写好了。但是法庭在制作调解书的时候,遗漏了一项内容。张某在去法院签收调解书的时候,没有认真看,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后来,其前夫也没有按调解书履行,还得申请执行。只是通过起诉,为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这也正是张某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