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租车罢运事件谈出租车驾驶员权益保护问题
进入2015年,沈阳、南京、长春、济南、成都等地千辆出租车集体罢运,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国家媒体曾连续三日关注报道,2015年1月6日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应该是逐步打破出租车号段控制,取消出租车公司暴利模式。文章指出“长期以来,不少地方在出租车领域采取配额制管理,把出租车车辆号段绝大部分放到出租车公司。由于事实上的垄断,出租车行业发展极为畸形:出租车数量长期不增加,形成、加剧打车难;公司长期靠高额的“份子钱”坐收渔利、一本万利,而出租车司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盈利大部分缴了份子钱,权益缺乏保障。 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长期以来社会都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车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签订承包协议,驾驶员只要缴纳固定的“份子钱”,自负盈亏一切皆与公司无关,忽视了驾驶员作为普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养老、工伤、休假等基本权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号)精神,认定劳动关系应该主要从双方是否具备从属关系方面来确定。在该文件中列举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从事实方面来分析,出租车司机对外以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营业,其提供的劳动亦属于出租汽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二者往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出租车司机对于出租汽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均具有从属性,因此认定为劳动关系。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出租车司机在人格上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往往规定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出租车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纪律,而出租车公司则对承包的出租车行驶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二,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出租车大都登记在出租车公司的名下,出租车公司拥有出租车所有权,出租车公司在整个营运和使用过程中都对出租车司机进行管理和约束。出租车司机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车辆的外厢显示了出租车公司的名称、标志符号等。
第三,出租车司机在经济上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出租车司机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资制度的特殊性:从形式上看,出租车公司不支付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出租车司机自负盈亏,但实质上出租车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获得劳动报酬,这也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提供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
综上,扬州大律师团认为: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律师建议正在罢运的城市管理者,不妨换一个角度,另辟蹊径理性引导驾驶员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表达诉求,通过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