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买家。彭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被告徐某,卖家。
案情:
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其中约定:被告应于房屋交接前将房屋内的所有户口迁出,否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照房屋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直至户籍迁出。后双方于2014年6月25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系争房屋的户籍直至2014年10月14日才全部迁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55,490元(自2014年6月25日计算至2014年10月14日止,每日590元,共计65,490元,扣除房屋尾款10,000元)。
被告答辩理由:
双方之前有口头沟通过户口问题,被告曾告诉原告户口要晚一点,原告也同意了。原告的违约金要求过高,要求法院降低。
彭律师总结的案件焦点:
1、卖家是否属于违约?
2、若属于违约,卖家该承担违约金的金额?
围绕以上两个焦点,彭律师展开辩论:
1、双方签署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约定有效,被告属于违约。
2、被告认为逾期迁出户口曾征得原告同意,请被告拿出证据。若无相应证据,被告属于违约行为。
3、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双方一致同意的,理应按照该协议执行。
法院判决:
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迁出系争房屋内原有户籍是被告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根据《补充条款》的约定,被告未能在系争房屋交付后迁出相应户口的,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当按照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时止,2014年10月14日,系争房屋内的所有户籍迁出完毕,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直至系争房屋内所有户口迁出之日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被告称合同约定的赔偿金标准过高,要求法院酌情调整,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实际状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的赔偿金。
被告赔偿原告7770元,按每天70元计算。
彭律师以案说法:
彭律师经常接到房屋买卖过后,买家才得知房子里面有户口,而此时,因为双方对户口问题没有约定,法院又不受理户口迁出迁进问题,买家就很无奈,没有办法解决。所以,像类似问题,事前一定要想办法调查清楚,合同中再做明确约定,如违约,可要求违约金,对对方还是有一定约束力的。二手房买卖,的确需要做大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