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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可否进行转让
发布日期:2015-01-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张某向某银行贷款50万,李某已其所有的一栋房屋做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现在李某想将房屋卖给王某,通知了银行并告知了王某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李某与王某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后拟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本案该栋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能否进行转让产生了分歧。
【分歧】
关于该案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能否进行转让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银行是否同意,房产管理部门应该准予过户,但银行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依据是抵押权乃物权.所谓物权,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无论抵押物(已登记)落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行使其抵押权(物权之物上追击力).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已登记),并不妨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同时抵押人享有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物,所以无需经过银行的同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代为清偿了银行的债务或者李某自已清偿了银行的债务,则无论银行是否同意,房产管理部门应该准予过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过了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而转让房屋的则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
抵押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本案中张某已经清偿了银行的债务,那么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因此而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即此种情形下银行则不再对房屋享有抵押权,那么李某可以对房屋进行自由买卖,不再受银行的限制。
综上,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在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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