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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发布日期:2015-01-12    作者:陈雄志律师
张某,女,曲阳县某村人,1984年出生。 张某,男,行唐县某村人,1984年出生。 2004年,经人介绍,二人相识并确定百年和好,当时张某和张某均20周岁,张某不够结婚年龄,领不到结婚证,在父母的操持下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第二年生下一儿子,婚后二人不断发生矛盾,争执吵闹,2007年,国庆节前夕,矛盾激化,吵闹不止并大打出手,一气之下张某跑回了娘家。最近,张某来到妇联上访时听说张某要与其她女子结婚。张某十分想念自己的儿子,并且想回去和张某和好,但被张某拒绝。 分析: 张某再与她人结婚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从法律上说不构成重婚罪。我们认为,重婚罪的形成必须以有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张某尽管与张某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结婚登记,而且当时二人只有20岁,未达法定婚龄,故不存在合法婚姻。因此,张某与另一妇女即使结婚也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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