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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4-12-29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谁赔偿?
  在人身侵权案件赔偿纠纷中,最主要的追责原则是“谁过错,谁担责”,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由非过错主体承担责任外,都是由直接造成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针对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形,此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将员工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分配给单位,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传承了《民法通则》第121条精神,其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其区分了非职位行为的责任承担,如果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得出驾驶员如果是在执行职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赔偿责任的主体是驾驶员所在的单位。 因此,笔者提醒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一定要弄清楚肇事方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不能因为这点疏忽导致赔偿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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