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在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何谓保密审理?
发布日期:2014-12-27    作者:黄梓瀚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可要求保密审理,由法院酌情裁定。
    公开审判原则是司法基本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公众公开,除合议庭的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公众旁听案件审理和宣判;二是对新闻媒介公开,允许记者报道审判,向社会公开案情。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如果对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审理,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只能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公开商业秘密,获得有限赔偿;另一种是听任侵权,维持保密。为保护权利人行使诉讼权的积极性,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保密审理。
    保密审理,主要内容是诉讼不向公众公开,并不是说原告的商业秘密向被告保密。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那么在被告获取的范围内,原告信息对被告不是秘密。原告确认这一部分内容,应该不存在任何困难。如果存在困难,可能说明原告没有商业秘密,不能依法确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