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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被告有哪些抗辩手段?
发布日期:2014-12-27    作者:黄梓瀚律师
  被指控有不正当手段的被告,可以下列技术、理由进行辩护或主张权利:
    (1)证明与原告技术根本不同;
    (2)证明被告独立开发;
    (3)被告从他人合法取得所有权或实施权;
    (4)证明原告无合法所有权、无利害关系;
    (5)原告要求保护的信息,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6)原告的所谓商业秘密可通过公开技术、文献,不花费劳动而得出;
    (7)原告商业秘密已经公开或事实上公开,如各种专业期刊、专利文献、公开的报纸和其他出版物有记载;
    (8)原告所称商业秘密可由合法反向工程简单得出;
    (9)仅是行业公知技术的等价替换,仅属劳动者一般的知识、技能、经验;
    (10)并无实用性和价值性,也未给原告带来竞争优势;
    (11)原告没有实质性投入;
    (12)原告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设备允许自由参观,技术人员发表论文不受限制;
    (13)没有内部规章制度,没有保密合同;
    (14)对内部职工,没有将有关信息的知悉限制在仅为工作需要范围;
    (15)在外部业务交流中,有关信息已被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所知;
    (16)原告以前曾说过,有关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17)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起源于人才的合理流动,被告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是原告的所谓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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