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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归属和分割常见问题(四)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王大志律师
夫妻房产归属和分割常见问题
(四)
2、按揭购房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应当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较多的这种情形。离婚时,按照这个规定,房产应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规定看似公平、合理,其实不然。按照目前中国的婚俗,一般是男方准备婚房,女方准备生活用品作为嫁妆,应当说为了组建一个美满的新家,男、女双方个人及家庭都付出了大致相当的钱财,要是能够白头偕老,皆大欢喜,也是我们衷心的祝愿。要是结婚几年后出更离婚的情况,就只能按照这条看似公平、合理的规定进行财产分割。分割的结果会是怎样的呢?
我们来假设一个最简单的案例,按照这条规定进行财产分割,看看会得到怎样的“公平”结果。
[案情]:男方在结婚登记前按揭购买一房屋用于结婚,房屋价值50万元,首付25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25万元。女方在结婚前出资2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及购买生活用品等。10年后,二人共同还贷还清了银行贷款,此时,房屋价值100万元。要是这时候离婚,财产的分割结局会是怎样的呢。
[裁判]: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房屋归男方,共同还贷的25万元及还贷的增值部分25万元共计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装修只剩下残值,价值为零,使用了10年的生活用品价值多少,大家心里有数。判决的结果可能为: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也就是说,结婚时,男女双方花费了相同的25万元,离婚时,男方得到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女方得到了男方补偿的25万元及使用了10年的生活用品。这样的财产分割结局,是否公平,不用我来评说了。
有理由相信,最高法院作出如此规定,当然经过了缜密的考虑,也不能说该规定不公平,但结果却是显而易见的不公。你看了这样的计算结果,您该知道在结婚时怎么花自己的钱了吧!!
3、房改房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这条规定非常明确,也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因为房屋已经完全商品化,不再有“房改房”存在了。
王大志律师咨询电话:13316190747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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