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归属和分割常见问题(三)
夫妻房产归属和分割常见问题
(三)
(二)有关房屋分割的法律原则与规定
归纳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房屋分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1、离婚时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离婚时关于房屋的一般规定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几种典型情形下房屋分割的法律规定
1、房屋赠与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内容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那么赠与行为不得撤销。大家是否记得,《离婚律师》剧中,孟县意外发现未婚妻文静在网上与别人暧昧聊天,孟县提出分手。文静为了挽留孟县,不惜以不归还婚房作为威胁。孟县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房产证上确实写的是文静的名字。此时孟县与文静分手,房屋属于谁呢?如果仅仅只是按照赠与关系来适用法律,因已完成交付――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文静,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形,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孟县的父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理由。就是说,房屋依法应归文静所有。
此时池海东表现出离婚大律师的智慧与经验,提出以返还“彩礼”作为理由,可以要回房屋。本案中,孟县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背景是孟县与文静准备结婚,该出资符合我国的“彩礼”习俗,“彩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孟县与文静的情况正好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孟县的父母要求返还出资或房屋的要求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