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5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在2005年7月12日至2006年1月12日期间在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三套节目CETV-3《首播剧场》栏目播出被告的广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期广告费36万元,原告按约播出了广告。但应于2005年9月12日支付的第二期36万元广告费,被告一直未按期支付。此后,原告于2005年11月6日起停播被告广告。2005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支付拖欠广告费。但至今被告仍欠广告费81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8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58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陈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