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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反悔 反悔方被判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110网律师
小夫妻因家庭琐事闹离婚,对方一气之下同意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事后又反悔,并不认可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被告抗辩能否支持。2014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     原告陈玲与被告杨新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栋楼房,登记在被告杨新名义下,原告陈玲为共有人。后因家庭锁事闹矛盾,没有及时化解,一气之下,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2013年2月1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相应处理,约定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其它财产归被告所有。
    协议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都遭到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
    在诉讼中,被告杨新辩称,离婚是一时冲动,签订离婚协议更是一时的冲动,现对协议离婚表示非常后悔,根本没想离婚;另外,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解理由。原告认为,虽然双方原先感情较深,但是现在没有感情了,也不可能再续缘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虽主张系一时冲动,对协议内容反悔,不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但没有相关的证据来佐证,故其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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