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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妻子,反悔后法院起诉又成功要回
发布日期:2014-12-10    作者:孙新律师
签离婚协议时,男方同意把婚前房产留给前妻。离婚后,男方又反悔,声称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房子属于赠与性质,现在要撤销。女方无奈,走进法院讨说法。  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女方败诉。【案情回放】大力(化名)与阿美(化名)都曾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2012年,两人经婚姻中介所牵线相识,随后登记结婚。一年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大力自愿将其个人婚前财产——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无偿赠与阿美。
  但是,两人离婚后,大力拒绝办理过户,阿美诉至法院,要求大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阿美认为,她与大力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因为其与解除协议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分割等密切联系,除非协议双方重新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赠与财产未实际过户,也不能任意撤销。
  大力则认为,诉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本不存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中阿美所谓分得财产实质上是财产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院说法】
  樊城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为大力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财产分割的范围,大力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诉争房屋赠与阿美,不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
  昨日,本案主审法官阮桥告诉记者,虽然《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并不表示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要具体分析离婚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只涉及财产关系而与身份关系无关,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本案中,大力、阿美无子女和共同财产问题的处理,大力在离婚协议书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原告,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因此,大力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行使其撤销权以对抗阿美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形下,樊城法院判决驳回阿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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