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解散公司律师案例
民 事 诉 状
原告:张某 女 汉族 1980年8月1日出生 住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金家坝新钢村(14)傍字95号
被告:南京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龙津路34号 电话:
第三人:李某 男 汉族 35岁 住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新钢村9组舍上自然村 电话:
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南京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设立南京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原告出资5万,占10%,第三人出资45万,占90%,第三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第三人的操控下,公司成立不久,即将公司50万资金转移至第三人控制的个体工商户名下;第三人还虚构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在外招摇撞骗,从事违法经营;公司收入不进公司账户,逃避税收,危害公司利益。自公司成立后,第三人违反章程规定从未召开股东会议,也未分配过红利。
原告认为现公司内部决策及运行机制已完全瘫痪,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严重危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六合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