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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刑法重要考点:犯罪预备
发布日期:2014-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成立条件
  A、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B、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C、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D、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行为虽有密切联系,但不是等同概念。
  (2)犯意表示
  A、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B、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其他可以让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
  C、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D、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本质区别在于:
  a、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或者说是实现其犯罪故意的行为,已经对法益构成了威胁;
  b、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不是实现犯意的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威胁。
  例如,只是告诉他人,自己将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属于犯意表示;如果告诉他人之后,劝诱他人与自己共同实行犯罪,则是寻找共犯的行为,属于制造主体条件,是犯罪预备行为。再如,只是告诉他人,说自己将采取某种方法实行犯罪的,属于犯意表示;如果与他人共同商量犯罪计划,则是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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