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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16    作者:怀向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需要就损害事实,行为,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根本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现在应由患者举证)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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