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基础考点:国际私法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4-1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和种规范,如关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问题的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