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白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开发商在北京市亚运村附近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在预售合同中,附有该房屋的户型图形及各个房间的位置。但是快到房屋交付时,开发商未经白某同意,对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改动,将房屋的卫生间和一房间的位置互换,并把该房屋的卫生间扩大了,这就使与卫生间紧邻的卧室面积相应变小,等到了交房时,白某觉得更改后的房屋结构与当初的样板房有出入,且改动的地方也不十分理想。于是,白某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开发商不同意。后来,白某委托我向法院提起了房屋买卖纠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提出开发商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且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买受人白某,白某是有权退房的,且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上,我方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对房屋的机构进行改动,应事先通知买受人,再经买受人同意后在对其进行修改,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安居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如前所述,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类案件纠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对于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会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先是擅自变更了原设计,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白某有权退房显然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