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权概述
(1)劳动的范围
凡作为生活职业的正当工作,即只要是合法以及对社会不造成损害的,纵使是短期的、非独立性工作,均属宪法上所保障的劳动。
(2)劳动权的内涵
劳动权包括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选择工作场所的自由、执行职业的自由、禁止强迫从事某特定工作、不从事职业的自由等)、取得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培训权等。
(3)劳动权的地位
劳动权是达成生存权的必要手段,也是个人人格尊严发展的必要手段。
2.国家保障义务
劳动权除具有自由权性质外,也具有受益权属性。因此,为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国家至少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第42条)。
3.劳动的基本义务
劳动也是基本义务,即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但这仅具有道德上的提倡意义,而不具备法律效果意义,即国家不得基于劳动是基本义务从而强迫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进行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