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私有财产权,并没有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而是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中,但它仍是基本权利。《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此,注意以下三点:
(1)不受侵犯的私有财产必须是“合法”的;
(2)“合法”二字表明不受侵犯的私有财产的范围、内容,宪法授予法律规定;
(3)“不受侵犯”,不仅包括不受国家侵犯,还包括不受私人侵犯。
2.地位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私有财产权在伸张个人自由和实现其他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私有财产权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个体拥有私有财产是社会协调发展与人格尊严保护的重要条件。
3.国家的保护义务
《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此注意以下三点:
(1)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国家负有保护义务。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对权利人已拥有的财产权的保障,不仅包括保障权利人享有该财产权,还包括保障权利人自由利用该财产权。
(2)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转移的形式。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继承权。
(3)国家对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即属于《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
4.对私有财产的限制
(1)限制形式
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二者的区别有二:
①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征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②征收对私有财产权人的侵害大于征用,故适用征收的条件要求更严(比如,更高的公益标准),征收补偿的标准更高。
(2)限制理由
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对私有财产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决定进行征收或征用时,既要考虑为公益而采取的国家政策的价值,同时要考虑社会正义的价值,即必须权衡公益与私益。
(3)限制补偿
财产权的社会性决定了权利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征收或者征用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已经超出一般社会责任所能忍受的程度。维护公共利益的成本应当由整个社会承担,而不能由个别成员承担,否则有违社会正义。因此,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必须给予补偿。补偿额应权衡公众利益及当事人利益等情况而决定,而非必须用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补偿数额,但是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限制法定
不管是征收或者征用的范围、权限和程序,还是补偿的责任主体、程序及标准,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它们属于《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