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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纪某来电反映,他是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近期接到单位送达的《解除劳动通知书》。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纪某销售业绩不佳,在公司的绩效考核中位于倒数第一,根
发布日期:2014-12-14    作者:孙新律师
职工纪某来电反映,他是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近期接到单位送达的《解除劳动通知书》。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纪某销售业绩不佳,在公司的绩效考核中位于倒数第一,根据 “末位淘汰制”的规定,公司决定与纪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职工纪某质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理?
企业采取绩效管理方式提升效益,有效激励员工的做法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的情况总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企业能够正确分析职工处于末位的水平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不能简单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劳动者绩效考核处于末位并确认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只有在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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